1.
临命终日,得闻一佛名,不问有罪无罪,悉得解脱。
2.
临命终时,父母眷属,宜为设福,以资前路。
或悬旛盖,及燃油灯,或转读尊经,或供养佛像。
乃至念佛一名一号,历临终人耳根,或闻在本识。
是诸众生,所造恶业,计其感果,必堕恶趣;
缘是眷属,为临终人,修此圣因,如是众罪,悉皆消灭。
3.
若能更为身故之后,七七日内,广造众善,能使是诸众生,
永离恶趣,得生人天,受胜妙乐;现在眷属,利益无量。
4.
无常大鬼,不期而到;冥冥游神,未知罪福。七七日内,如痴如聋,或在诸司,辩论业果,审定之后,据业受生。
未测之间,千万愁苦,何况堕于诸恶趣等。
5.
是命终人,未得受生,在七七日内,念念之间,
望诸骨肉眷属,与造福力救拔。过是日后,随业受报。
若是罪人,动经千百岁中,无解脱日。
若是五无间罪,堕大地狱,千劫万劫,永受众苦。
6.
若有男子女人,在生不修善因,多造众罪。
命终之后,眷属小大,为造福利,一切圣事,
七分之中,而乃获一;六分功德,生者自利。
以是之故,未来现在,善男女等,闻见自修,分分己获。
7.
临终之日,慎勿杀害,及造恶缘,拜祭鬼神,求诸魍魉。
何以故?尔所杀害,乃至拜祭,无纤毫之力,利益亡人,
但结罪缘,转增深重。
假使来世,或现在生,得获圣分,生人天中;缘是临终,被诸眷属,造是恶因,亦令是命终人,殃累辩,晚生善处。
何况临命终人,在生未曾有少善根,各据本业,自受恶趣,
何忍眷属,更为增业。
譬如有人,从远地来,绝粮三日,所负担物,强过百斤;
忽遇邻人,更附少物,以是之故,转复困重。
8.
罪业众生,命终之后,眷属骨肉,为修营斋,资助业道。
未斋食竟,及营斋之次,米泔菜叶,不弃于地。
乃至诸食,未献佛僧,勿得先食。
如有违食,及不精勤,是命终人,了不得力。
如精勤护净,奉献佛僧,是命终人,七分获一。
阎浮众生,若能为其父母,乃至眷属,命终之后,
设斋供养,志心勤恳;如是之人,存亡获利。
(节录〈利益存亡品第七〉精要之文〉)